【案情引入】
某人拥有一套房产,希望离世后挚友甲在这里安享晚年,直到生命的尽头。同时又希望这套房子最终作为家族的重要资产传承给自己的孩子乙。如何才能实现上述夙愿呢?
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,房子的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,但《民法典》实施后引入了居住权制度,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。
首先,设立遗嘱与居住权。在遗嘱中明确指定:去世后,房子的所有权将转移给孩子乙;同时在遗嘱中特别设立一个居住权条款,明确甲作为居住权人,有权在房子内居住,直至其去世。这一条款应详细规定居住权的期限(甲的生命期)、居住的具体条件(是否允许转租、是否允许他人同住等)。
然后,进行遗嘱公证与居住权登记。为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,并保障居住权的顺利设立,建议进行遗嘱公证,同时,根据法律规定需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
最后,实现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和谐共存。当乙依法继承房子的所有权,成为房子的新主人时,由于居住权的存在,必须尊重甲的居住权,直到甲去世。通过居住权的安排,不仅实现了将房子传承给孩子的愿望,同时确保了挚友能够有一个安稳的居所。居住权制度使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可以分离,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住房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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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是否有偿[4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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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创新,为特定人群提供了法律保障,促进了家庭和谐与房地产资源的合理利用。在处理相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时,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,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。
[1]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:“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”
[2]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九条:“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
[3]在实践中,除了这两种主要的设立方式,法官可以通过裁判/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。
[4]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,但允许当事人约定费用(《民法典》第368条),此时需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标准及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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